(1)保险人必须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在北京市设有分公司的财产保险公司,有能力为本市各区企业单位提供安责险现场服务。
(2)保险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
(3)保险人每一危险单位的责任风险承保能力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4)保险人上一年年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
(5)保险人在北京市至少在4个区级行政区域设立有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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